3.1.1齒輪裝置應按3.2條要求進行試驗,買方規(guī)定的其它試驗在3.3條中說明。對于節(jié)圓線速度較低的齒輪裝置,在賣方確保運轉性能符合本標準情況下,經買方同意,可不作3.2條中規(guī)定的試驗
c.應檢查所有報警、防護及控制裝置,并按要求進行校驗和調整。
d.必要時,試驗應在模擬聯(lián)軸器工況下進行。
3.2.3在運轉試驗中,整個裝置的運轉性能應合格,振動測量不應超過2.2.6.3項中的規(guī)定。
3.2.4經買方和賣方共同商定,作振動的掃描測定,在最大連續(xù)轉速下,用掃描測定除同步頻率外的后有頻率的振幅,掃描至少要包括下列頻率:低速齒輪同步轉速的四分之一至高速齒輪同步轉速的四倍,但不低于1000Hz。
3.2.5試驗驗證橫向臨界轉速應符合2.2.6.1.3的要求。
3.2.6在運轉試驗中,除了賣方的標準儀器外,還需下列儀表:
a.試驗中,應使用隨產品配置的振動和軸向位移測頭及振蕩檢波器。如果由于其它原因,經買方同意,亦可使用賣方試驗臺用測頭和顯示裝置。
b.在運轉試驗中,應測量和記錄頻率、雙振幅和相位移,振動位移還應用示波器顯示出來,示波器顯示值應作為對振動極限值進行驗收的依據(jù)。
3.2.7運轉試驗完成后,應打開齒輪裝置作目測檢查,從齒面的損傷和接觸痕跡來檢查輪齒的嚙合情況。檢查所有的軸承和軸頸。如果試驗和外觀檢查合格,此裝置才能重新組裝并發(fā)運。
3.2.8根據(jù)試驗結果和目測檢查,如果需要改進,原試驗不能驗收,應在更換零件或改進以后重新作試驗。
3.2.9只有當訂購的齒輪備件與整機同時生產時,這些條件才作空負荷運轉試驗。
3.2.10賣方應保存最后試驗的詳細記錄,記錄的項目至少應包括:
a.入口油溫和壓力;
b.油的流量;
c.出口油溫;
d.軸振動頻率及振幅;
e.軸承溫度。
3.3選擇試驗
是否需要進行下列試驗,買方應在合同中規(guī)定。
a.全負荷全速試驗。即在額定輸入和輸出轉速下,齒輪裝置傳遞額定功率的試驗,直到軸承和潤滑油溫度穩(wěn)定為止,試驗細節(jié)(包括振動極限值)應在訂貨前商定。
b.額定扭矩、低轉速試驗。在賣方試驗設備相適應的低轉速下,通過機械或液壓方法對各軸施加額定扭矩進行試驗。額定扭矩是相應于額定功率、額定轉速下的扭矩值。
c.額定扭矩的靜態(tài)試驗。固定一個齒輪軸,將額定扭矩施加于另一個軸上,在齒輪裝置的幾個嚙合點上重復上述試驗。
d.噪聲級試驗,按合同規(guī)定進行。
4檢驗
4.1總則
4.1.1在合同中或其他協(xié)議中規(guī)定了買方要求檢驗的項目,賣方應將檢驗的確定日期提前通知買方,以便買方代表及時到現(xiàn)場,賣方也有責任將買方的檢驗要求通知外購件供應廠。
4.1.2賣方應保存下列資料供買方查閱:
a.重要件的材料(包括鍛坯)合格證,包括鋼廠或賣方的試驗報告。
b.外購件的規(guī)格性能的技術條件。
c.空負荷轉試驗數(shù)據(jù)及合同中規(guī)定的其他試驗的數(shù)據(jù)。
d.齒輪質量的檢驗結果(見2.2.4.5項),
4.1.3在賣方進行組裝和機組試驗之前,每個組件和管道都應清洗(酸洗或其他適當方法),清除雜質(如焊渣、氧化皮、鐵沫、污物等),如有規(guī)定,買方可對組件、管道等進行一次清潔度檢查。
4.2轉運件的焊縫
4.2.1轉動件包括齒輪和軸連接件,其所有焊縫,都必須作檢驗。焊縫的所有可接觸的表面,在鏟平和切割修整后都應檢驗,且在除應力后再檢驗,檢驗方法可選擇采用磁粉或超聲波檢驗以及滲透探傷、X射線檢驗等。
4.2.2檢驗方法和驗收標準參照JB741-80的有關規(guī)范或由買方和賣方共同商定。
4.3轉動件的材質
4.3.1大、小齒輪的所有輪齒,應逐齒進行磁粉探傷檢驗,對大型齒輪,也可進行滲透探傷檢驗,不允許有裂紋。當齒面或齒根有大于1.5mm的由非金屬夾渣造成的線性痕跡時,應通過買方和賣方共同協(xié)商,要據(jù)具體情況作出裁決。
注:線性痕跡是指長度大于或等于三位寬度的痕跡。
4.3.2主要的鍛鋼件和熱軸鋼軸應滿足下列要求:
a.鍛鋼的熱軋鋼軸不得有裂紋、疤痕、折疊、縮孔以及其他類似的有害缺陷。
b.主要傳動件的段坯和棒料毛坯。粗加工后都必須進行超聲波檢查。